晟典实务|王永敬:债务加入人法定追偿权之债权让与机理鉴察——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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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摘要:《民法典》552条没有规定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在未与原债务人约定追偿权的情况下履行债务后的法定追偿权问题,看似属于显性的法律漏洞。《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对此法律漏洞进行了填补,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首要请求权基础并采用了开放式的请求权依据描述。由此再次引发了关于债务加入人请求权基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说、无因管理请求权说、连带债务追偿权说、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说、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说等众说纷纭。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结合的民法解释路径,将债务加入人法定追偿权认定基于债权让与而获得的债权求偿权,更符合法理和逻辑,更符合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债务加入 追偿权 债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