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 保障头顶安全 拒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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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引言:2022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的建筑,而且在方案中对新建250米以上的建筑也提出要进行严格限制。2022年7月24日,该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据统计,截至2022年,深圳市200米以上高楼共计171座,位居全国第一,福田区的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高599.1米,是国内第二高建筑物。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高楼让城市更魅力。一纸“限高令”下,我们在感慨经济飞速发展、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一个常年高发的侵权行为也随之映入眼帘: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是由高空向下抛掷物品。那么多高算高?
在建筑领域中,我国建筑规范中有“层高”和“净高”两个概念。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或结构层的高度的差,叫做净高。从民用住宅的标准来说,2022年3月14日,国家住建局发布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2条规定,“层高不应低于3.00m”;2012年8月1日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第5.5.1条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从办公建筑的标准来说,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第4.1.11条规定,“有集中空调并有吊顶的办公室净高不低于2.70m,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90m”。在法律条文中,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高空抛物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关于高空的描述为“头顶上、建筑物中”。《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建筑物的高度并未有直接规定;《民法典侵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该条关于高度的描述为“现代社会的高层楼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即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教授在《检察日报》中指出,采用建筑物的层高作为高空抛物的高度标准较为合理,即高空的高度至少是一层建筑物的层高(2.80m)。
电影《阿甘正传》的台词说,“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道。”在高空抛物的事故中,我们也永远不知道掉下来的物品是什么。 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施行之前,受到广泛关注的侵权案有三:一是“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重庆市民郝某在街上被高楼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是“济南菜板案”,2001年6月,济南市民孟某在单元楼入口被楼上掉落的菜板当场砸死;三是“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深圳市的一名小学生在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块玻璃当场砸死。无独有偶,不仅是上述三案的抛掷物,综合全国案例来看,高空抛掷物可谓五花八门,烟盒、灭火器、苹果、瓷砖、钢笔、电脑等物品不胜枚举。这些被抛落的日常物品造成的伤害触目惊心,因而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9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在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后,在网上对广大居民群众进行危险提示并列举了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1.烟头: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2.菜刀:刀具下坠,如遇人体,后果不堪设想;3.啤酒瓶:啤酒瓶高空着地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4.花盆: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5.砖头:轻则致伤,重则致命;6.爆竹: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7.晾衣杆:晾衣杆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从物理学的角度,高空抛物下坠砸伤路人的过程实际上包括自由落体运动和碰撞过程。首先,在不考虑空气阻力的情况下,高空物体从静止到与地面物体接触的瞬间,可看作一个自由落体运动。在这个过程中,重力做功转化为物体的动能,重力势能公式为Ep=mgh,Ep为动能,m为高空坠物的质量,h为高度,g为重力。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质量越大、高度越高,重力势能越大。然后,高空物体与地面物体发生碰撞。我们根据动量定理可以求出最后的冲击力的大小并以此衡量其破坏力,动量定理公式为Ft=mv,F为高空物体产生的冲击力,v是高空物体最后速度,t为碰撞时间(通常为0.1s)。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质量越大、速度越快,冲击力越强。
从临床医学的角度,据人民日报提出的实验数据,一颗30g的鸡蛋从4楼抛下,足以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足以把人的头骨砸破;从25楼抛下,足以致人死亡。 
就民事责任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首先,该条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调查机关。相关的责任主体有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的调查机关为公安等机关。其次,该条明确了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在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明确了无法确定侵权人时,使用人是承担补偿而非赔偿或连带责任,并且规定了追偿权。也即承担补偿责任的非实际侵权人仅为垫付相关款项,并非为实际侵权人“背锅”,实际侵权人终究要自行“买单”。然后,该条新增了物业的责任。物业等管理人要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高空安全,否则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该条为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取证难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由于实务中经常出现案涉人员广泛、有关人员情绪抵触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采取一定的刑侦手段介入调查,避免实际侵权人的浑水摸鱼。就刑事责任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上述高空抛物罪以外,《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还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针对具体情况,高空抛物还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相应的过失犯罪等。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我省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在此,结合案例检索与官网公告,笔者仅做表格式的列举,为读者做简要概括和直观的警醒。 
防范高空抛物会极大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为头顶上的安全树立坚实的保障。笔者从高空抛物各方主体的义务角度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行人注意:1.经过高楼时不要玩手机,保持视野;2.经过高楼最好紧贴墙壁,选择安全路线;3.关注抛坠物警示牌,必要可绕行;4.关注实时天气,注意出行。住户注意:1.禁止主动抛物;2.定期检查房屋;3.可购置相关保险;4.妥善管理阳台;5.注意照看幼小。物业注意:1.树立安全警示牌;2.定期检查楼墙外体;3.定期检查阳台楼顶;4.及时清理外悬物;5.配置多角度监控设施;6.安装防护网。
英国现代城市和区域规划理论的先驱思想家帕特里克·格迪斯在他的著作《进化中的城市:城市规划与城市研究导论》中写道,“城市必须不再像墨迹、油渍那样蔓延,一旦发展,他们要像花儿那样呈星状开放,在光芒间交替着绿叶。”深圳,这座如夏花般绚烂绽放的城市,作为中国设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新兴移民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我们坚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之下,高空抛物必将会达到零隐患、零发生,深圳市民也必将在民法典时代创造安全放心的“深圳高空”,让深圳在全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达到“深圳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