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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互联网平台报税新规对电商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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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全文共4265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引言
 

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并施行,明确要求电商平台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数据。这一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电商行业税务监管进入“全维度规范、全流程严控”的新阶段。本文将结合《规定》核心内容、配套政策及行业监管趋势,分析新规对电商企业的具体影响,并提出应对的策略。
 
一、《规定》核心内容解读
 
 
《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的背景。《规定》出台的意义:一是促进税收公平:曾经一部分线上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等手段使得税负远低于线下经营者,在价格方面对线下经营者有较高的优势,《规定》的出台将会使得电商企业税收负担和线下商家一致。二是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规定》当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四点:

(一)互联网平台的范围:覆盖全类型互联网平台企业

《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当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不仅包括了网络商品销售、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还包括了教育、医疗、网文、贷款平台,以及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也在报送的范围内。报送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涉及到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我们熟知的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传统电商平台,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美团、小红书等生活服务平台,同时也包含境外平台在境内的运营主体,例如亚马逊(中国)等电商平台。简言之,基本上所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都涵盖在报送主体之内。

(二)需报送的内容:全方位覆盖

根据《公告》当中的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当报送的信息主要分为四个大类:

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平台企业的注册地址、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店铺的信息、个人经营者的信息、未取得经营资质经营者的信息。

若为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申报平台内网络主播的数量和平台之间的关系等。

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收入信息不仅包括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还包括退货额的总额,以及收入的净额、订单的数量等信息。同时,类似国补、平台给予的全部补贴也包含在收入当中。

4.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公告》当中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根据该条,一般的理解为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原则上是平台企业,但是平台内的商家在例外情况下也会需要报送经营的信息。平台的商家若是向带货的主播或者是跟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支付带货佣金这些直播收入款项的,商家还需要将这部分的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但根据《规定》,只有互联网平台有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国税总局的《公告》扩大了《规定》规定适用的责任主体范围,这已经不属于对于行政法规的细化,在合法性上存疑似可商榷。其次,该规定能够真正落地?税务机关何以监督所有跟主播有关联的商家进行报送?有意见认为:报送的主体应该还是理解为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对掌握的向主播支付款项商家的信息进行填报,但笔者认为:《公告》最后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未报送主播相关信息的责任,根据体系解释,此处规定的应为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结合2025年10月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实质成了平台内从业者的扣缴义务人:不仅需要报送平台内从业者的身份、收入信息,还需要平台从业的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在平台从业的企业而言,还需每年自行申报。

(三)报送的时间范围:按季汇报,次月上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互联网企业应当每季度报送一次收入信息,身份信息如果不变的,可以不重复申报。首次的申报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至31日间。在《规定》颁布之前的信息,不需要申报,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

1.罚款:互联网平台企业若是未按期报送、谎报,或者拒绝报送相关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此处的罚款缺乏合理性。《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虽然依法可以设立行政处罚,但处罚数额的设定缺乏合理性,对于销售额数百到数千亿的销售额而言,一般情况下仅处二到十万元的处罚没有威慑力,无法起到制止违法的效果;若是动辄停业整顿,则处罚又过重,在两者之间缺乏一个合理的罚款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将互联网平台企业视为平台上从业者收入纳税的扣缴义务人,则未依法报送相关扣缴信息的责任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则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按未扣税款的0.5至3倍罚款。可见,《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在此问题上没有找到逻辑自洽和实践均衡。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减等:《公告》当中规定,若不按时申报,税务机关还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的评价、若是多次违反,还可以向社会进行公布。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来源于国税总局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分为A、B、M、C、D五级,最高级A级能够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无限量领取发票等政策;最低等D级会被重点监控并被限制领取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布,在征信等方面支持按时申报信息的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进行罚款。平台内的商家拒绝报送主播涉税信息的,按照《税收征管法》不如实报送纳税信息追究责任,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满足应扣而未扣税款情形的商家,还将面临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以0.5倍-3倍税款罚款的风险。

4.核验免责条款:《规定》当中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作了一定的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只要平台能证明对商家报送的涉税信息具有核验义务,但平台也非全知全能,其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范围。如何认定平台尽到注意义务和平台建立审核体系,将是实务当中的重点。

综合来看,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处罚依据主要是《规定》,主要处罚种类以财产罚、行为罚为主,声誉罚为辅。而对于平台内的商家不据实报送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税收征管法》,通常处罚为一定数额的罚款。而互联网平台尽到审核义务时,能够根据《规定》第六条免除自身责任,体现了对各方责任的合理分配。《规定》和《税收征管法》互为补充,构成了法律责任体系。
 
二、对于电商企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平台税务合规的成本上升

互联网电商平台很多入驻的商家和从业者都是数千万的级别,如此海量的数据报送对于财务团队、技术支持团队、税务团队都是巨大的考验,还需要组建熟悉平台的报送规则税务团队,增加的人力成本较高。未来互联网平台企业会需求更多的税务合规团队,这会带来合规成本的上升。

(二)电商商家全面纳入监管轨道

《规定》出台之后,商家的收入、退款额、订单数都将报送给税务机关。电商商家隐匿收入、私户收款等行为已经无生存空间,未来难以再通过瞒报收入的方式来偷逃税;虚假交易、刷单行为将会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轨道,电商企业的竞争行为会更加规范化。对于本来就合法经营的纳税人和收入不高的平台从业者,其实是利好:他们的税负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且因为更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能获得竞争优势。

(三)网络主播面临更强监管

《规定》当中要求不仅电商企业要报送主播的相关信息,对主播支付佣金和直播收入分成的商家也有报送信息的义务。过去许多主播通过关联方收款,个人账户转账等行为在《规定》发布之后也将无所遁形。主播若是还试图偷逃税款,很容易会被税务机关预警,面临着严厉处罚。
 
三、电商企业应对之策
 
 
(一)税务合规已经是必选项

新规下,“税务合规”已成为电商企业的核心经营前提,而非“可选项”。《规定》发布之后,曾经存在电商税务监管当中的一些灰色地带也将消失,企业面临的税务监管会更加严格。当前形势下电商企业只有放弃侥幸心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的财务体系,加强内部人员对于报送规则的培训学习,才能保障能够持久持续经营。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法规当中有许多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是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及时申请。

1.对于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

2.对于利润在300万以内的电商企业,可以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为5%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的主播或者商家可以成立企业,在扣除成本费用后一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电商企业一般都能享受到增值税优惠的待遇。

(三)规范注销行为,避免“注销免责”的误解

在《规定》出台之后,一些长期靠着赚取不合法利润的企业可能会感到“天塌了”,想要注销公司“跑路”。但是注销公司并非是逃避债务的方式。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偿欠缴的债权债务,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交 “清税证明”,才能合法进行注销。因此注销公司也不等于免责,若是税务问题不合规,即使企业注销也会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
 
四、总结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电商行业从以往的宽松监管转向全面合规。对电商企业而言,新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未来的市场将会更加公平和规范,只有彻底摒弃“违规避税”思维,建立规范的税务合规体系,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在监管趋于规范的行业环境中行稳致远。
 
 
 
 
指导与审定



王永敬律师
wangyongjing@sdlaw.cn

 
晟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晟典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ONC)注册律师(中国法),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合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一期(全国60名)高端税务人才。武汉大学会计硕士与法学博士,持有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金融经济师、证券与基金从业等专业资格。
 
主要执业领域:收购、兼并、重组等公司实务;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与谈判调解);税法与税务(合规、规划、稽查应对、复议与诉讼);法税综合顾问(常年与专项);投资与融资(VC、PE、大资管);跨境商业交易与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执笔



欧世健
 
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晟典税法研究中心成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与商事、民商事诉讼、税务合规与争议、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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