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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实务‖新型肺炎疫情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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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作者: 敖志和律师团队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至2020年1月30日,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建筑业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疫情不仅会对施工工期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引起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价格的上涨,这些因素无疑将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作为专业致力于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型肺炎疫情所引发的全国各地对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对于本次疫情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提出我们的应对建议。

一、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依法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条,关于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约定,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依法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分担。


二、合同工期申请顺延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依法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依据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向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申请顺延工期,无须另行提供证据证明。

申请工期顺延的方式可以《工作联系函》或公司《公函》形式发出,并应加盖公司印章。对于工期顺延的函件,必须做好文件签收记录,如有实施工程监理的,工期顺延的函件,同时抄送工程监理公司。同时,可以采用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寄送。

1、首次顺延工期的起始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的规定,春节假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30日止,共七天。春节假期不属于顺延工期的期间,因此,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所引起顺延工期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起。因全国各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均有统一部署,对工程复工的疫情防控均有明确要求,工程复工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项目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故首次工期顺延的申请函件应当具备的关键词,可描述为:要求对工期顺延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复工之日止。

2、复工申请批准之后,可视情适时再次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复工条件后,应当及时与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协商确定申请工程复工的时间。但在工程复工申请批准之后,当施工队伍或施工材料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再次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此时的顺延工期的申请,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明。如:施工工人无法到位的,应当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公司的申请,施工工人所属省份关于人员流动的相关限制证明等。施工材料无法及时到位的,同样应当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人无法正常到位,加工原材料无法正常到位等。


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的索赔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一般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来处理。在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和索赔条款,是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事件索赔的合同依据。对于何种费用可向发包方或总包方提出索赔,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第17.3条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事件所造成的如下损失,我们认为可以向发包方或总包方提出索赔要求。

1、防控费用支出的索赔

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防控要求,落实防控责任,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传播。针对项目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强化工地饮食、环境卫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管理措施。因采取防控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的规定,适时采用《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向发包方或总包方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同时,提交所发生费用的支付证明。

2、项目部人员管理费用的索赔

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事件停工期间,项目部人员对工地管理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方或总包方承担。适时采用《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向发包方或总包方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同时,提交所发生费用的支付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现场巡查照片、管理事项、支付费用凭证等。

3、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费增加、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增加等费用索赔

应当明确的是,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费增加、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增加等费用,不属于承包人停工损失的费用范围。不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对此等问题做出约定,一般的施工合同中也很少对此做出约定。对此等费用并不属于承包方的商业风险,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公平原则处理。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事件的影响是全国性的,承发包双方均不可能置身事外,对双方均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此,依据约定提出索赔要求,首先是寻求自我保护。对于索赔的多与少,双方仍应友好协商解决。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晟典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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