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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动态|讲座《关于网络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的答辩策略与要点》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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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4月7日,晟典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关于网络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的答辩策略与要点》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晟典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晟典雏鹰青年律师计划成员牛誉翔律师担任分享嘉宾。牛誉翔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国内地、涉港、涉澳)、劳动合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业务,曾代表多家公司在货物进口贸易、法人名誉权、员工竞业限制等民商事争议案件中,参与诉讼并成功追回损失。

 

晟典多位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及部分所外同行等共计58人现场参加了讲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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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环节
 

 

牛誉翔律师结合其代理的案件情况,与在场参会人员从法人名誉权的内涵与外延、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存在免责或者减责情形以及判后沟通要点等方面展开分享。牛律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研究等多重角度,同参会人员深入探讨了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时,在法人名誉权案件中的答辩策略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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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名誉权”内涵与外延。法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作为一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尽管在民法典中,已对“名誉”进行了定义,即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但是如何在“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上体现,则产生了疑问。牛誉翔律师通过在民事主体的根本属性、权利产生基础、权利设置的保护目的、是否具有经济利益的属性等方面,对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法人名誉权应当重点落于“商属性”或称之为“财产属性”,从而确立了全案的答辩方向。

 

对于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牛律师主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判断。对于“具体”一词,需要结合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远程性、无中心性、传播途径的虚拟性和规模化的特点,在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以及可履行性要素上多加考虑。

 

关于被告的发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牛誉翔律师从侵权行为构成要素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了展开。尤其是在侵权结果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牛誉翔律师指出,首先,对于侵权结果,在案件审理中,容易被扩张理解。如果在答辩过程中,没有着重、准确地论证和区分“主观名誉感损害”与“客观名誉权损害”,法官就很容易被原告“带跑思路”,将两者等同或者混淆起来,进而认定存在损害结果;其次,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严谨的逻辑论证至关重要,如果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但在法律因果关系上无法成立,则就不应当归责于被告。

 

分享尾声,牛誉翔律师强调了“向后看”思维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即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个案判决的社会引导效果。评价主体是否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被评价的主体是否应当对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以及是否具有积极回应舆论关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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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环节
 

 

在交流环节,现场与会人员踊跃提问。其中,具有通用价值的问题及回复意见有:

 

问题提出:被评价的主体积极回应的法律价值?

 

牛律师回复:在本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新闻回应权”。新闻回应权,是指在被报道人认为媒体报道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时,所享有的在报道该事实的媒体上自我申明、澄清事实以进行回应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无论是通过自己的媒体平台还是其他官方媒体的采访,都是有机会采取手段去自我保护、针对性可以精确地避免错误信息的传播。而原告的“不予置评”的消极处理,可以被认为放弃了可以主动通过澄清的方式、排除名誉权妨害的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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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本次讲座是晟典持续深耕与拓展民商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系列活动之一。晟典将继续在多个业务领域,开展法律服务的相关活动。我们将为客户提供灵活、独到的专业服务,量身打造服务方案,为客户、行业和社会面临的复杂挑战提供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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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誉翔律师

 

电话:13994350927

邮箱:niuyuxiang@shengdian.com.cn

 

 

编辑:朱依莹、邱晴
责编:冯若桐
审校:黄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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